近年来,我市临床用血量逐年快速递增,采供血矛盾进一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床用血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温州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6号)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近日出台《温州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并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后才能予以供血。不符合输血科(血库)建设基本要求的不予供血。 《暂行规定》对温州各县市区采供血工作再次进行了区域划分;对血液供需计划、供血服务、输血科(血库)建设、科学合理用血等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积极动员患者亲友献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围手术期血液保护如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等新技术。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凭无偿献血证或献血记录对献血者本人和直系亲属予以优先供血。 今后,各县(市、区)卫生局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每年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检查考核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其临床用血资格。继续开展临床输血服务须重新进行评估。 《温州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我市输血科建设,提高科学合理用血水平、倡导围产期血液保护、加强无偿献血宣传,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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