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规定,为鼓励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卫生部决定开展2008-2009年度无偿献血表彰活动。为做好表彰活动的准备工作,需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情况进行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年度
2008-2009年度。
二、统计报送表彰奖项及条件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
1.“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于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包括金奖(献血40次及以上)、银奖(献血30次及以上)和铜奖(献血20次及以上)。
2.无偿献血量累计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3.此前已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者,献血次数自上一次获得金奖时统计的第40次献血日期起重新计算(不含第40次);获得其他奖项者,可在原献血次数的基础上累计。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无偿献血先进省(市)、部队奖。
1.“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是对取消行政指令性计划分配指标,临床供血100%来自非行政指令性自愿无偿献血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或设区的市(含直辖市所属地级建制的区县)设立的奖项。
2.“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是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奖项。
(四)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是对自愿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设立的奖项。
三、统计报送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奖项的条件要求认真组织有关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此次统计报送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
(三)此次报送采用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相结合的方式。
(四)电子文件报送要求:
各地、各单位可从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网站(www.minke.com.cn)下载“无偿献血表彰申报信息系统”,将电子数据分别上传至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五)纸质文件报送要求:
1.“无偿献血奉献奖”:申报单位填写“无偿献血奉献奖”申报表(表1-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收集、统计、初审后形成汇总表(表1-2)。
“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汇总表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或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公章后报送卫生部,原始申报表留档备查。“无偿献血奉献奖”(银、铜奖)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资料审核和奖项表彰,将最终的表彰名单抄报卫生部备案。
2.“无偿献血促进奖”申报表(表2-1、2-2)、“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申报表(表3-1-1、3-1-2、3-1-3)分别报送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各一份;“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申报表(表3-2)报送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3.“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申报表(表4)直接报送中国红十字会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六)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申报有关奖项的,受理该献血者申报的地区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将其在本地区以外的献血记录复印留档,避免遗漏。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衣梅、孙明明
联系电话:010-687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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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联系人:郭建阳、杨舒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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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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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88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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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联系人:张雷
联系电话:010-655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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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联系人:李征
联系电话:010-62197928
附件:无偿献血表彰申报表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