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输血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31

浙江省输血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浙江省输血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省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科学发展,加强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推动我省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输血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及专业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从事某专业或领域行业活动工作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授权成立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领导的“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不受此办法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发展会员,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需经协会核准后使用,须冠以“浙江省输血协会”前缀,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依据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义务开展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重点任务,及时汇报有关工作。

第七条 制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发挥学术主导作用。

第九条 组织本专业相关培训与继续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条 推进本专业科研工作,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推动行业工作发展。

第十一条 推荐、培训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人员,反映其意见、诉求。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支持协会工作,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向协会反馈本专业动态和有关意见、建议。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设立原则

(一)根据输血医学行业发展、专业职责和管理需要,结合客观条件,以鼓励和开放的姿态批准设立。

(二)设立实行核准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或由协会会员自发提议(发起人制)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同意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设立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不与现有分支机构的职能有明显冲突。

(二)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队伍。

(三)有依托单位,配备办公用房和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备及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流程

(一)协会秘书处申报流程

协会秘书处依据行业发展、专业职责和管理需要,提出设立申请,报经理事长同意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办理有关手续。

(二)发起人制申报流程

由常务理事提议,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见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申请后,经审核并报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协会秘书处负责把审定同意意见反馈给发起人,由发起人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发布成立公告。

获准设立后一年内,由秘书处与发起人协商成立组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一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组建资格。

因专业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设置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会的组建申请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或已成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设立目的、任务,青年委员分配名额,成立后组织开展活动的业务范围等。协会秘书处将申请报告报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成立并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阐明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名称(中、英文,全、简称)、设立的目的、任务,成立后开展的活动和业务范围,靠挂单位及相关支持承诺等内容。

(二)分支机构工作职责。

(三)拟任委员名单及简历。

(四)其他协会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含青年委员)应为协会会员,原则上应兼顾地区、行业平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20-4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如有需要,可设置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五选举权和投票权。

第十九条 青年委员会由15-3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1名。青年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所在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再兼任同级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任其他分支机构委员,但最多不超过2处。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全省本专业内享有较高学术威望;

(二) 热心协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业广大工作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主任委员应为本协会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影响力;

(二) 热心协会工作,团结奋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青年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专业对口,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热心协会工作,团结奋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非单位领导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产生: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协会分管副理事长提名,或由个人自荐产生;新设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协会分管副理事与发起人协商酝酿提出,换届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届主任委员与换届筹备工作组协商酝酿提出;主任委员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秘书处资格审核,报理事长同意,提请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委员到会选举有效,经三分之二以上选票同意后方为正式当选。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委员的产生:分支机构组建筹备工作组或换届筹备工作组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制定《委员名额分配意见》,报秘书处审核后组织各单位推荐,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青年委员的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名,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终商定。

第二十八条 秘书从委员、青年委员中产生,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命。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同理事会任期,一般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一般在理事会完成换届后组织实施。无故不申请换届的,协会秘书处报经理事长批准,重新组织人选进行换届。

第三十条 换届程序

(一)换届申请

1.成立筹备工作组

本届分支机构商协会秘书处成立分支机构换届筹备工作组,制定换届工作方案,报理事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2.拟定新一届分支机构成员

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3.提交换届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换届筹备工作组组织整理换届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秘书处审核。材料包括:换届工作方案,换届申请表,本届分支机构的工作总结及下届分支机构工作建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4.常务理事会审议换届申请

协会常务理事会对分支机构换届申请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换届实施

组织召开换届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换届后报告

换届完成后,新一届分支机构在两周内进行选举结果报告,并将选举过程记录等相关材料交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分支机构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履行职能,完成协会交办任务,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及时汇报各项工作。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科建设和专业研究、解决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上。

第三十二条 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议事规则以及管理性制度,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会议、活动,并进行活动考勤;委员因故无法参加的,应书面请假,任期内缺席会议、活动的不得超过2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科发展与工作需求,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或工作小组,遵守协会和分支机构有关规定。成立专业学组或工作小组的,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建。

第三十六条 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学术活动应按《浙江省输血协会会议管理制度》《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管理规定》办理事先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类会议、学术活动的总结、纪要等资料,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等工作,并上交协会秘书处。


第七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遵守《浙江省输血协会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自行筹措运行经费,不单独设立账户,由协会统一管理,协会秘书处定期向分支机构通报财务情况。协会对各分支机构收支分别进行核算。结余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归相关分支机构所有,未经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同意不可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由分支机构承办的重大项目,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受协会委托方能接受捐赠,捐赠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奖罚、撤销

第四十二条 协会对有突出贡献的分支机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会章程或当年未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可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整顿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调整主任委员。

第四十三条 因业务或专业范围改变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协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提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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