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输血协会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20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印章、证书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完善工作规范,保证协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协会及下设分支机构印章的制发、使用、保管等。协会相关证书的保管、借用、变更登记等。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制度制订、修改、废止的起草。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浙江省输血协会印章、浙江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会分支机构印章(血站管理及技术工作委员会印章、献血服务工作委员会印章、临床输血工作委员会印章、专家委员会印章)由各分支机构常设单位管理。协会分支机构下设分会原则上不再刻制印章。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印章刻制、启用、缴销和封存。
第四章 印章刻制、启用、缴销和封存
第六条 浙江省输血协会印章以及分支机构印章根据机构成立、换届或更名的有关文件办理刻制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同意,并报理事长签发后,方可刻制。协会各类印章不启用电子章。
第七条 浙江省输血协会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分支机构印章刻制完成后需由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后正式启用。备案时须填写《浙江省输血协会印章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的,由协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第九条 因分支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的,启用印章的分支机构应及时交回原印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封存或者销毁。任何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十条 浙江省输血协会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分支机构印章等用印,填写《浙江省输血协会印鉴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2)《浙江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印鉴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3),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领导签发意见用印。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协会秘书长签发:
(一)员工收入证明、在职证明等职工个人证明类材料、经协会秘书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浙江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月报由协会软件研发部负责人审核后,经协会秘书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由协会理事长签发:
(一)以协会名义发的证书、奖状、聘书、邀请函等,须凭有关证明文件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协会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经协会理事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收到公文后,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对外报送的,其材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同意,报协会理事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三)劳动用工合同须经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协会秘书长审核同意,报协会理事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四)以协会名义与外单位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经办部门需按照协会规定流程填写《合同签订审批表》,经协会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五)必须由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材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协会秘书长审核同意,报协会理事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六)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须经办部门员工填写《浙江省输血协会发文稿纸》或《浙江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发文稿纸》,并经部门负责人及协会秘书长审核后,报协会理事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七)协会各分支机构下发的文件、通知,经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八)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所有以协会名义对外的重要文书材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同意,报协会理事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第五章 证书的种类及保管
第十三条 浙江省输血协会证书种类:
(一)协会资格证书:法人证正本和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协会获得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荣誉奖励等。
(二)协会人员资格证书: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荣誉证书等。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证书登记台账,记载证书名称、数量、批准时间、发证机关、业务范围、有效时间等。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资格证书的保管、借用、变更和登记。协会人员资格证书由员工个人保存,协会秘书处保存复印件。
第六章 证书的利用
第十六条 协会员工需要复印、借用协会资格证书时,应填写《浙江省输血协会证书借用登记表》(详见附件4),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的名称、件数、归还时间、借用人等信息,经协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需要复印件的均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复印并标注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借用协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在登记的归还时间内及时归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归还需办理延期手续。如因未能定期归还导致协会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借用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涂改、伪造协会资格证书,如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第八章 用印流程图
印章使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