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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2021-11-15 17:22: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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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经浙江省输血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1.目      的:

为加强服务会员、专家意识,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先进学术思想的交流,分享最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提升学术活动的内涵质量。

2.适用范围: 

2.1 以协会名义组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岗位培训、学术年会等。

2.2 以协会交流平台展示个人或课题组研究成果、介绍学科概况、了解研究动态、交流学术观点、讨论学术问题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以及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

2.3 派出或接受访问学者的交流活动。

2.4 以协会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调研活动。

2.5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的各类质量督导、技术审查、执业验收等活动。

2.6 管理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调研、研讨、专家咨询、论证等相关活动。

3.管理内容

3.1 管理原则

3.1.1 规范研讨会、论坛等学术活动的命名。严格根据会议的实际情况规范冠名,会议的名称和内容应名副其实。严格控制冠以“研讨会”“论坛”“峰会”“国际会议”等名义召开的学术活动。

3.1.2精简活动,提高活动质量。严格学术活动的审批制度,不得举行未经审批的活动。合理安排研讨会、论坛等学术活动的数量和规模,鼓励参会人员相同或内容交叉的学术活动、会议合并召开。学术活动要注重学术导向,回归学术本质,以服务会员和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促进输血医学交流和解决实际问题为指导,注重实效,提升学术活动质量,鼓励创建学术活动品牌。

3.1.3 严格执行勤俭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卫生健康委(浙卫党〔2017〕51号)文件要求,厉行节约,杜绝讲排场,追求奢华的不良风气。所有学术活动的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社团的财务制度,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统一核算,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控制各项费用开支,规范培训费、专家讲课费、劳务费等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不得支付与学术活动无关的任何费用。

3.1.4 严肃纪律,严格落实各类学术活动举办场所的规格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学术活动举办场所,控制学术活动的规格及消费。严禁在中纪委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或度假村等地方组织活动。

3.1.5加强学术活动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学术活动负责人在学术活动开展前需签订《意识形态承诺书》(详见附件1)。如需开展网络直播形式,要严格把控,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3.2 管理部门

3.2.1 协会秘书处承担学术活动的管理职责,在学术活动开展前对会议内容、预算、场地选择、展览、印刷、会议交通等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学术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束后的效果评估、资料归档、经费决算等进行监督。

3.2.2 学术活动承办部门(各专业委员会)进行活动前的审批,具体负责活动期间的会议组织、会务接待、沟通联络等工作。

3.3 审批程序

3.3.1 学术活动承办部门应明确主题、活动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活动的主要议题、安排及活动的组织机构、拟邀请的专家、领导、嘉宾、展览情况,意识形态落实情况等,制定活动方案,填写《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申请单》(附件2),至少在活动举行前两周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3.3.2学术活动承办部门确认参会人数后,对活动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活动规模、经费预算、意识形态落实情况以及场地选择、展览、印刷、专家嘉宾接待方案等(详见附件3)进行审核,并报协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3.3.3 学术活动获批后,承办部门按照获批的预算进行详细列支。

3.3.4 严格按计划方案组织举行学术活动,认真做好各项活动(会议)记录。

3.3.5 承办部门应于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决算(附件3),应按照实际参会人数对学术活动经费进行决算,支出费用时需凭活动预决算单及相关票据办理报销,并将活动资料交秘书处留存。

3.4报告程序

3.4.1根据《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社团在学术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及时向浙江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报告。

3.4.2协会需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进行重大活动影响评估,并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4.3如需主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研讨会”“论坛”“峰会”“国际会议”等学术活动,应当履行报备程序,向浙江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报备,15个工作日内如未收到不同意见,可按计划开展。

3.5 经费执行标准

3.5.1 学术会议类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浙财行〔2017〕3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执行。

3.5.2 学术培训类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浙财行〔2017〕3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执行。

3.5.3 讲课费、专家费、劳务费参照《浙江省输血协会讲课费等相关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3.5.4 差旅费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浙财行〔2017〕39号)执行。

4.引用依据

4.1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2《中共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办法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党〔2017〕51号);

4.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8〕4号);

4.4《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学术活动管理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18〕78号);

4.5《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1.意识形态承诺书(略)

2.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申请单(略)

3.预决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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